於妨害性自主案件中,對話紀錄往往為最重要之證據。原因在於本類案件多無第三人在場,法院須依周邊事證形成心證,而對話紀錄正是其中最具體、最可查核之一類。
惟對話紀錄具有雙面性:同一份紀錄,可能同時包含極為有利與極為不利之內容。
一、當事人最常犯的兩項錯誤
(一)情急之下刪除紀錄
此舉除可能遭認係湮滅證據外,另有一項更為現實的後果:**他造手中通常持有同一份對話之完整版本。**當事人刪除者,僅為自己手中之副本;他造一經提出完整內容,當事人反因無從對照,陷於更為被動之地位。
(二)僅擷取自認有利之數則截圖
當事人時常自行挑選數則自認有利之訊息提出。此一作法之風險在於,一旦他造提出完整版本,前後脈絡即告顯現,原本看似有利之訊息,可能因上下文而完全改變其意義。
擷取之行為本身,亦可能被評價為刻意隱匿。
二、實務上如何解讀對話紀錄
法院解讀對話紀錄時,關注者通常為下列數項:
- 事前之邀約方式與語氣:是否存在施壓、誘導或利用優勢地位之情形
- 事發當時及緊接其後之訊息:雙方之互動是否與其各自主張之情節相符
- 事後之反應:他造是否立即表達不滿、是否照常互動、是否隔一段時間後始行提出
- 是否出現「事後合理化」之陳述:例如反覆解釋、主動提及「你當時是同意的」等
最後一項尤須注意。當事人於察覺可能涉案後,時常主動傳送訊息,試圖使他造確認當時係屬合意。此類訊息幾乎必然被評價為「事後合理化」,並構成極為不利之事證。
三、正確的處理方式
- 完整保存,不刪除任何內容。
- 不自行擷取,不自行判斷。
- 提出前,交由律師檢閱全部內容。
- 由律師評估提出之時機與範圍。
證據並非「有」就足夠。同一份事證,於何時、以何種方式、搭配何種論述提出,其效果可能截然不同。此一判斷,須以法律上之構成要件為基準,而非以當事人之主觀感受為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