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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性自主案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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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類案件自事發至判決,歷經數個階段。各階段可採取之作為不同,且部分作為一旦錯過時點,即無從補救。 以下依被告與被害人分軌列示,並標示委任律師之最後期限。
案件所處階段,決定可行的作為
妨害性自主案件自事發至判決,歷經數個階段。各階段可採取之作為不同, 且部分作為一旦錯過時點,即無從補救。以下依被告與被害人分列。
事發
此時未必已知悉他造將提出告訴。相關對話紀錄應完整保存,不宜刪除。察覺情況有異,即可先行諮詢。
接到警詢通知
警方以電話或通知書要求到場說明。惟不必等到此時才行動;一旦察覺可能涉案,即應諮詢律師。
警詢筆錄
被告依法得選任辯護人於詢問時在場。筆錄將隨案件移送檢察官及法院,陳述一經記載,事後更正不易。
地檢署偵查
檢察官傳喚、訊問兩造。此階段得提出答辯狀,並就有利事證具狀陳報。
起訴/不起訴
檢察官為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。不起訴處分確定者,程序於此終結。
審判
案件繫屬法院,歷經第一審、第二審。證據調查與交互詰問於此進行。
委任律師之關鍵,在於「製作警詢筆錄之前」。 不必等到接獲通知才行動。一旦察覺可能涉案,例如他造揚言提告、雙方已生爭執、 或警方已有接觸,即應先行諮詢,釐清所涉罪名與構成要件,盤點事證之有利與不利, 並就陳述之範圍與方式預作準備。 筆錄一經製作,陳述即告固定;其後之辯護空間,將受到相當程度之限縮。
事發
事發初期記憶零散、難以完整敘述,屬常見情形。相關訊息、物品與衣物,均應先行保存。
報案・驗傷採證
案件甫發生者,應儘速就醫驗傷、採證並報案。事隔較久者,宜先與律師討論蒐證方向,再決定提出告訴之方式。
告訴人筆錄
被害人得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到場,並得依法聲請相關之隔離詢問與保護措施。
地檢署偵查
檢察官調查證據。告訴代理人得協助整理事證、具狀陳述,避免因舉證不足致案件無從推進。
起訴/不起訴
受不起訴處分者,得依法聲請再議。此一程序設有法定期間,逾期即不得聲請。
審判・求償
刑事審判進行中,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。
委任律師並非被告的專利。 被害人(告訴人)同樣得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,協助將事證有條理地呈現於偵查機關、 代為具狀、陪同出庭。實務上不乏案件並非欠缺道理, 而係因蒐證方向偏誤或陳述未對準構成要件,致於偵查階段即告終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