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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性自主案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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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類案件自事發至判決,歷經數個階段。各階段可採取之作為不同,且部分作為一旦錯過時點,即無從補救。 以下依被告與被害人分軌列示,並標示委任律師之最後期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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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所處階段,決定可行的作為

妨害性自主案件自事發至判決,歷經數個階段。各階段可採取之作為不同, 且部分作為一旦錯過時點,即無從補救。以下依被告與被害人分列。

01

事發

此時未必已知悉他造將提出告訴。相關對話紀錄應完整保存,不宜刪除。察覺情況有異,即可先行諮詢。

02 / 關鍵

接到警詢通知

警方以電話或通知書要求到場說明。惟不必等到此時才行動;一旦察覺可能涉案,即應諮詢律師。

03 / 關鍵

警詢筆錄

被告依法得選任辯護人於詢問時在場。筆錄將隨案件移送檢察官及法院,陳述一經記載,事後更正不易。

04

地檢署偵查

檢察官傳喚、訊問兩造。此階段得提出答辯狀,並就有利事證具狀陳報。

05

起訴/不起訴

檢察官為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。不起訴處分確定者,程序於此終結。

06

審判

案件繫屬法院,歷經第一審、第二審。證據調查與交互詰問於此進行。

律師介入之最後期限

委任律師之關鍵,在於「製作警詢筆錄之前」。 不必等到接獲通知才行動。一旦察覺可能涉案,例如他造揚言提告、雙方已生爭執、 或警方已有接觸,即應先行諮詢,釐清所涉罪名與構成要件,盤點事證之有利與不利, 並就陳述之範圍與方式預作準備。 筆錄一經製作,陳述即告固定;其後之辯護空間,將受到相當程度之限縮。

諮詢

先談過一次,再決定是否委任

透過 LINE 聯繫,由律師本人回覆。無須事先整理,將事發經過陳述一次即可,其餘由律師協助釐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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