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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性自主案件
常見問題
以下為本所承辦妨害性自主案件時,當事人最常提出之疑問,依被告、被害人、程序、委任四類分列。 個案情形各異,以下內容僅供一般性參考,仍以律師就您個案所為之判斷為準。
我被告了
警察通知我去做筆錄,我可以先找律師嗎?
可以,且應如此。被告依法得於接受詢問時選任辯護人到場。接獲通知後,得告知警方將委任律師陪同,並另行約定製作筆錄之時間,毋須當場前往。
委任律師之關鍵時點,在於「製作警詢筆錄之前」。妨害性自主案件多無第三人在場,供述之細微差異即可能影響案件走向。陳述一經記入筆錄,事後更正相當困難。
製作筆錄的時候,律師可以幫我回答問題嗎?
不得代答。事實性問題原則上須由當事人本人回答,律師不得代為陳述。此即事前討論較之當場陪同更為關鍵之原因。
律師在場之作用,在於記錄偵查機關詢問之重點與案情走向、於當事人陳述模糊時事後具狀補充,並確保當事人不受不當訊問或過度之心理壓力。此等事項,當事人單獨於詢問室內無從兼顧,蓋其須全神貫注於回答問題本身。
對話紀錄要不要交給警察或檢察官?
不宜逕行刪除,亦不宜逕行提出。應妥善保存,交由律師分析其有利與不利之後,再行決定是否提出、以及提出之範圍。
於本類案件中,對話紀錄往往為最重要之證據。惟同一份紀錄,可能同時包含極為有利與極為不利之內容。常見之錯誤有二:其一,情急之下刪除紀錄,除可能遭認係湮滅證據外,亦使自身喪失有利事證;其二,僅擷取自認有利之數則截圖提出,一旦他造提出完整版本,反致更難解釋。
雙方是自願的,為何仍遭提告?
本罪之核心在於「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」,而非事後之關係或雙方主觀感受。實務上,是否違反意願,係由法院綜合周邊事證認定,未必與當事人當下之認知一致。
故關鍵不在於當事人是否自認雙方合意,而在於現存事證能否支持此一主張。事前之邀約、當時之情境、事後雙方之互動與反應,均為法院評價之對象。此等事證應儘早整理,交由律師評估。
被告妨害性自主,是否必然遭羈押?
並非必然。羈押須具備法定原因並經法院裁定,非以罪名輕重為唯一標準。惟本類案件法定刑度較重,實務上仍有相當之羈押風險,宜於偵查初期即預作準備。
羈押與否,涉及有無逃亡、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、證人之虞。當事人於偵查階段之作為,包括是否配合到案、有無不當接觸他造,均可能影響法院之判斷。
與被害人和解,案件即告終結嗎?
不必然。妨害性自主之罪多屬非告訴乃論之罪,縱使雙方達成和解,檢察官仍應依法偵辦,法院仍應依法審判。
惟和解仍具實益。於非告訴乃論之罪,被害人之諒解得作為量刑之有利因素,並影響緩刑之宣告;於告訴乃論之罪,則可能進一步促使他造撤回告訴。和解之時機、方式與條件,均應先與律師討論,避免於協商過程中作出不利之陳述。
遭誣告,得否反訴?
得依法提出誣告罪之告訴,惟門檻甚高。須證明他造係「明知無此事實」而虛構申告,僅因不起訴或無罪,尚不當然構成誣告。
實務上,本罪之成立須待原案件確定後,再就他造之主觀認知舉證,難度不低。是否提出,宜於原案件終結後,經評估整體事證再行決定。貿然提出,反可能影響原案件之進行。
案件如經有罪判決,有何後續之效果?
除刑之執行外,另可能涉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登記報到、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,並可能影響特定職業之資格與工作權。
此等後端效果,往往為當事人於偵查階段所忽略,卻對其日後生活影響甚鉅。是否認罪、如何量刑,均應將此併入整體評估。
我是被害人
我是被害人/告訴人,也可以請律師嗎?
得委任。被害人有權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,協助整理並提出證據、代為具狀、陪同出庭。
實務上不乏案件並非欠缺道理,而係事證未經有條理地呈現於偵查機關,或陳述之重點未對準法律上之構成要件,終致不起訴。委任告訴代理人之實益,在於提高案件受完整審視之機會,並減少當事人反覆重述、反覆面對之次數。
事情已經過很久了,還可以提告嗎?
視罪名與經過時間而定。各罪之追訴權時效不同,部分涉及未成年被害人之案件另有特別規定。事隔較久者,宜先與律師討論,再行決定提出之方式。
時間經過後,物證通常已滅失,案件將更依賴周邊事證,例如當時曾告知何人、他造事後之反應、有無其他相同模式之被害人。此等事證須事先盤點;貿然報案,反可能予他造反應之時間。
未曾驗傷,是否仍得提告?
得提告。驗傷紀錄並非本罪之必要證據。實務上多數案件並無明顯外傷,法院係依周邊事證綜合判斷。
惟案件甫發生者,仍應儘速就醫驗傷、採證,蓋跡證隨時間流逝而滅失。若已逾採證期間,則應轉而保存對話紀錄、就醫或心理諮商紀錄、曾向他人陳述之證據等。
提告之後,是否必須與對方面對面?
不必然。依法得聲請隔離詢問、隔離訊問及其他保護措施;委任告訴代理人後,多數程序亦得由律師代為出面。
本類案件之程序設有相當之被害人保護機制,包括減少重複陳述、限制詰問方式、以及審判不公開等。此等機制須主動聲請,並非當然適用,故律師之介入具有實際意義。
受不起訴處分,是否即無救濟途徑?
仍有救濟途徑。告訴人得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;再議遭駁回者,另得聲請准許提起自訴。此等程序均設有嚴格之不變期間,逾期即不得聲請。
再議並非重新陳述一次即可,而須具體指摘原不起訴處分之認事用法有何違誤。此一書狀之品質,往往決定救濟之成敗。
是否得一併請求損害賠償?
得請求。得於刑事審判進行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;亦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。
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,且得援用刑事案件之調查結果,惟須配合刑事程序之進度。何者較為有利,應就個案之證據強度與時間成本綜合評估。
程序與時程
妨害性自主案件,自報案至判決約需多久?
偵查階段通常數月至一年不等;如經起訴,第一審多需一年以上。整體時程視案件複雜程度、證據調查範圍與法院案量而定,難以一概而論。
時程之長短,本身亦為訴訟策略之一環。對被告而言,程序拖延將延長不確定狀態;對被害人而言,則可能加重身心負荷。此一因素應於決定攻防方式時一併考量。
警詢、偵查與審判,三者有何不同?
警詢由警察機關為之,作成之筆錄隨案移送;偵查由檢察官主導,決定是否起訴;審判則由法院進行,認定犯罪事實並適用法律。三者之目的、程序與可資運用之手段,均有不同。
一般人最常犯之錯誤,係將警詢視為「先去說明一下」的非正式程序。實則警詢筆錄之效力貫穿全案,其重要性不亞於任何一次開庭。
接獲通知後,是否必須立即前往?
毋須立即前往。得向警方表明將委任律師,並另行約定製作筆錄之時間。此為法律所容許之正當程序,不因此構成任何不利之推論。
爭取此一時間差之目的,在於使當事人得以在陳述之前完成準備。此為本類案件中,最具實益且最常被錯過的一步。
不起訴處分確定後,案件是否即告終結?
原則上終結。惟如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,或發現新事實、新證據,仍可能重啟偵查。
故取得不起訴處分後,仍不宜立即與他造發生接觸或爭執,避免產生新的事證,致案件再生變數。
得否聲請閱覽卷宗?
得依法聲請。辯護人於審判中原則上得檢閱卷宗及證物;於偵查中,則以法律所定之情形為限。告訴代理人亦有相應之聲請權。
閱卷為擬定攻防策略之基礎。當事人本人多無從自行為之,須透過律師行使此一權利。
委任・費用・保密
諮詢的內容會不會外洩?
不會。律師負有法定之保密義務,諮詢內容受完整保護。
如擔憂為家人或同事所知悉,建議使用個人裝置與私人網路聯繫,並選擇適當時段。本所充分理解本類案件之敏感程度,將以保護當事人隱私為優先。
律師費如何計算?諮詢是否收費?
諮詢酌收費用。委任之收費方式,於面談時具體說明,並於委任契約中明定,無隱藏費用。
刑事案件多以「審級」計費,即偵查、第一審、第二審各為一個階段。實際報價須視案件之複雜程度、證據數量與所需投入之時間而定,於面談後始能具體評估。
事務所位於何處?可否線上諮詢?
事務所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0號11樓,捷運府中站1號出口步行約1分鐘。得先透過 LINE 進行初步諮詢,如需進一步討論,再安排面談。
全台案件均得承接,不限地區。外縣市當事人得先以通訊方式諮詢,再視程序需要安排面談與出庭。
諮詢時應攜帶哪些資料?
請攜帶:警詢或偵查之通知書、傳票或起訴書;與他造之完整對話紀錄;就醫或驗傷紀錄;以及任何與事發經過相關之文件、照片或錄音。
資料愈完整,評估愈精確。縱使自認不利之事證,亦應一併提出。律師須先看到全貌,方能判斷何者可用、何者須預作因應。
男律師與女律師,得否選擇?
得選擇。本所由男、女律師共同辦案,當事人得選擇較易啟齒之一方陳述案情。
本類案件之當事人,時常難以完整敘述事發經過。此一安排並非形式,而直接影響案情釐清之完整程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