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性自主專門律師
性犯罪絕大多數「沒有他人在場」
事發後務必「先找律師」
同在法律事務所 專辦妨害性自主案件
累積承辦逾百件刑事案件 馬上諮詢,找尋最佳利益
案件所處階段,決定可行的作為
妨害性自主案件自事發至判決,歷經數個階段。各階段可採取之作為不同, 且部分作為一旦錯過時點,即無從補救。以下依被告與被害人分列。
事發
此時未必已知悉他造將提出告訴。相關對話紀錄應完整保存,不宜刪除。察覺情況有異,即可先行諮詢。
接到警詢通知
警方以電話或通知書要求到場說明。惟不必等到此時才行動;一旦察覺可能涉案,即應諮詢律師。
警詢筆錄
被告依法得選任辯護人於詢問時在場。筆錄將隨案件移送檢察官及法院,陳述一經記載,事後更正不易。
地檢署偵查
檢察官傳喚、訊問兩造。此階段得提出答辯狀,並就有利事證具狀陳報。
起訴/不起訴
檢察官為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。不起訴處分確定者,程序於此終結。
審判
案件繫屬法院,歷經第一審、第二審。證據調查與交互詰問於此進行。
委任律師之關鍵,在於「製作警詢筆錄之前」。 不必等到接獲通知才行動。一旦察覺可能涉案,例如他造揚言提告、雙方已生爭執、 或警方已有接觸,即應先行諮詢,釐清所涉罪名與構成要件,盤點事證之有利與不利, 並就陳述之範圍與方式預作準備。 筆錄一經製作,陳述即告固定;其後之辯護空間,將受到相當程度之限縮。
事發
事發初期記憶零散、難以完整敘述,屬常見情形。相關訊息、物品與衣物,均應先行保存。
報案・驗傷採證
案件甫發生者,應儘速就醫驗傷、採證並報案。事隔較久者,宜先與律師討論蒐證方向,再決定提出告訴之方式。
告訴人筆錄
被害人得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到場,並得依法聲請相關之隔離詢問與保護措施。
地檢署偵查
檢察官調查證據。告訴代理人得協助整理事證、具狀陳述,避免因舉證不足致案件無從推進。
起訴/不起訴
受不起訴處分者,得依法聲請再議。此一程序設有法定期間,逾期即不得聲請。
審判・求償
刑事審判進行中,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。
委任律師並非被告的專利。 被害人(告訴人)同樣得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,協助將事證有條理地呈現於偵查機關、 代為具狀、陪同出庭。實務上不乏案件並非欠缺道理, 而係因蒐證方向偏誤或陳述未對準構成要件,致於偵查階段即告終結。
本類案件的四項結構性難點
法條本身並非難處。真正影響結果的,是實務如何評價一件欠缺直接證據的案件, 而此一評價方式,與一般人的直覺往往相去甚遠。
兩造供述各執一詞
本類案件多無目擊者,亦無影像。法院須於兩造供述之間形成心證,所憑者為周邊事證的一致性:事前之邀約、事後之反應、對話之語氣與脈絡。此等事證本身不會自行說明,須經整理與論述,始能發揮作用。
有利與不利事證之判別
當事人時常誤將不利事證認作有利,或於情急之下刪除關鍵之有利證據。對話紀錄尤須審慎:提出前應由律師檢閱全部內容,而非由當事人自行擷取其中數則。
警詢筆錄之證據地位
於警詢所為之陳述,將隨案件移送檢察官及法院。事實性問題須由當事人本人回答,律師不得代答,故事前之討論,較之當場陪同更為關鍵。律師到場之作用,在於記錄詢問重點、事後具狀補充,並排除不當訊問。
男女律師併行辦案
本類案件之當事人,時常難以完整敘述事發經過。本所由男、女律師共同辦案,當事人得選擇較易啟齒之一方陳述案情。此一安排直接影響案情釐清之完整程度。
以妨害性自主為核心,
兼辦其所衍生之爭訟
性犯罪案件鮮少單獨存在,其後多牽動民事求償、婚姻家庭、名譽與工作。 本所以妨害性自主為專攻,並一併承接其所衍生之相關爭訟, 當事人毋須另尋他所,就同一事件重複陳述。
核心
01強制性交、強制猥褻02乘機性交、乘機猥褻03利用權勢之性犯罪04與未成年人之性行為
相關
05性騷擾、強制觸摸06性騷擾申訴與再申訴07兒少性影像、性剝削08性影像散布與外流
延伸
09民事損害賠償與求償10和解、調解與談判11誣告、妨害名譽12隨之而來的離婚與家事糾紛
自諮詢至結案,均由律師本人處理
諮詢、書狀撰擬、開庭應訊,均由律師本人為之。LINE 由律師親自回覆,非由助理或業務代答。
張峻瑋 律師
主持律師台北律師公會會員 證號 111臺檢證字第16662號
- 成功大學法律系畢業
- 中央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,具跨領域專業背景
- 累積承辦逾百件刑事案件
- 善於梳理案件脈絡、掌握法庭節奏
- 擅長為當事人建立有說服力的論述
- 豐富之偵查中辯護與調解協商經驗
林珊玉 律師
合作主持律師台北律師公會會員 證號 110臺檢證字第16143號
- 臺北大學法律系畢業
- 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
- 大專院校職場不法侵害外部調查專業人員
- 擅長證據攻防與蒐證方向規劃
- 代理被害人時,兼顧程序推進與當事人身心負荷
僅列示結果,不敘述個案事實
基於當事人隱私之保護,以下僅列示年份、法院、罪名與結果,個案事實一概不予揭露。 案例數量較多,尚未及全數更新,其餘請逕洽本所。
以上均為本所實際承辦案件之書類,已隱去可識別當事人之全部資訊,個案事實一概不予揭露。
每一案件之事實、證據與情狀均不相同,本頁內容僅供參考,不代表本所對任何案件之結果作出保證或預測。
當事人最常提出的問題
以下為妨害性自主案件中,被告與被害人最常提出之疑問。個案情形各異,仍以律師就您個案所為之判斷為準。
警察通知我去做筆錄,我可以先找律師嗎?
可以,且應如此。被告依法得於接受詢問時選任辯護人到場。接獲通知後,得告知警方將委任律師陪同,並另行約定製作筆錄之時間,毋須當場前往。
妨害性自主案件多無第三人在場,供述之細微差異,即可能影響案件走向。陳述一經記入筆錄,事後更正相當困難。實務上最具價值之一步,係於製作筆錄之前,先與律師完整討論。
製作筆錄的時候,律師可以幫我回答問題嗎?
不得代答。事實性問題原則上須由當事人本人回答,律師不得代為陳述。此即事前討論較之當場陪同更為關鍵之原因。
律師在場之作用,在於記錄偵查機關詢問之重點與案情走向、於當事人陳述模糊時事後具狀補充,並確保當事人不受不當訊問或過度之心理壓力。此等事項,當事人單獨於詢問室內無從兼顧,蓋其須全神貫注於回答問題本身。
對話紀錄要不要交給警察或檢察官?
不宜逕行刪除,亦不宜逕行提出。應妥善保存,交由律師分析其有利與不利之後,再行決定是否提出、以及提出之範圍。
於本類案件中,對話紀錄往往為最重要之證據。惟同一份紀錄,可能同時包含極為有利與極為不利之內容。常見之錯誤有二:其一,情急之下刪除紀錄,除可能遭認係湮滅證據外,亦使自身喪失有利事證;其二,僅擷取自認有利之數則截圖提出,一旦他造提出完整版本,反致更難解釋。
我是被害人/告訴人,也可以請律師嗎?
得委任。被害人有權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,協助整理並提出證據、代為具狀、陪同出庭。
實務上不乏案件並非欠缺道理,而係事證未經有條理地呈現於偵查機關,或陳述之重點未對準法律上之構成要件,終致不起訴。委任告訴代理人之實益,在於提高案件受完整審視之機會,並減少當事人反覆重述、反覆面對之次數。
事情已經過很久了,還可以提告嗎?
視罪名與經過時間而定。各罪之追訴權時效不同,部分涉及未成年被害人之案件另有特別規定。事隔較久者,宜先與律師討論,再行決定提出之方式。
時間經過後,物證通常已滅失,案件將更依賴周邊事證,例如當時曾告知何人、他造事後之反應、有無其他相同模式之被害人。此等事證須事先盤點;貿然報案,反可能予他造反應之時間。
諮詢的內容會不會外洩?
不會。律師負有法定之保密義務,諮詢內容受完整保護。
如擔憂為家人或同事所知悉,建議使用個人裝置與私人網路聯繫,並選擇適當時段。本所充分理解本類案件之敏感程度,將以保護當事人隱私為優先。
妨害性自主實務專欄
本專欄說明妨害性自主案件之實務運作與常見爭點,供當事人於委任前先行了解。全文公開,無須留下任何聯絡資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