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數當事人是在接到一通電話之後,才意識到自己已經涉入刑事案件。電話那頭要求其於某日至派出所「說明一下」。此時距離製作警詢筆錄,通常僅有數日。

這幾日的處置,其影響往往大於日後任何一次開庭。原因在於:**警詢筆錄一經製作,陳述即告固定,並隨案件移送檢察官及法院。**其後縱有補充,亦僅能就既有陳述加以說明,難以推翻。

一、關鍵時點不是「接獲通知」,而是「製作筆錄之前」

坊間常見之說法為「接到通知就要趕快找律師」。此一說法並不精確。

準確之表述應為:**委任律師之最後期限,是製作警詢筆錄之前。**兩者之差別在於,前者將起點設定在警方聯繫之時,後者則將起點提前至當事人「察覺可能涉案」之時。

實務上,多數當事人在接獲警方通知之前,早已察覺情況有異:他造揚言提告、雙方已生爭執、或已有第三人前來探詢。此時即得先行諮詢,不必被動等待。

二、應為之事項

(一)完整保存所有事證

包含與他造之全部對話紀錄、通聯紀錄、相片、影像、消費紀錄、行程紀錄。不得刪除任何內容。

當事人常見之反應,係將自認不利之對話刪除。此舉有二重風險:其一,可能遭認係湮滅證據;其二,他造手中通常持有同一份對話之完整版本,一經提出,當事人反陷於更難解釋之地位。

(二)向警方表明將委任律師

依法,被告得於接受詢問時選任辯護人到場。接獲通知後,得告知警方將委任律師陪同,並另行約定製作筆錄之時間。

**此為法律所容許之正當程序,不因此構成任何不利之推論。**毋須當場前往,亦毋須於電話中就案情作任何說明。

(三)於筆錄前完成一次完整討論

此為整個程序中最具價值的一步。討論之內容應包括:

  • 所涉罪名及其構成要件為何
  • 現存事證中,何者有利、何者不利
  • 陳述之範圍與方式
  • 何種問題得行使緘默權

三、不應為之事項

**不應自行與他造聯繫。**無論係為釐清、道歉或協商,任何接觸均可能被錄音,並於日後作為不利之證據提出。當事人於情急之下所為之道歉,實務上時常被評價為認罪之表示。

**不應於警詢時「先隨便講講看」。**警詢並非非正式之說明程序。當事人常誤以為可先行說明,日後再行更正。實則筆錄之效力貫穿全案,事後更正不僅困難,且將影響供述之可信度。

**不應自行判斷何者為有利證據。**當事人時常誤將不利事證認作有利。判斷有利與否,須以法律上之構成要件為基準,而非以當事人之主觀感受為基準。

四、結語

妨害性自主案件多無第三人在場。既無目擊者,亦無影像,法院須於兩造供述之間形成心證,所憑者為周邊事證之一致性。

當事人於警詢所為之每一句陳述,均構成此一心證之基礎。在陳述之前,先讓律師看過一次,是本類案件中成本最低、效益最高的一項作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