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人多以為律師僅為被告服務。實則被害人(告訴人)同樣得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。

實務上不乏案件並非欠缺道理,而係事證未經有條理地呈現於偵查機關,或陳述之重點未對準法律上之構成要件,終致不起訴。委任告訴代理人之實益,即在於填補此一落差。

一、告訴代理人得代為處理之事項

  • 蒐證方向之規劃:判斷何種事證具有證明力、何者已無取得可能、何者仍得及時保全
  • 具狀陳述:將事發經過整理為符合構成要件之書面主張,而非零散之情緒陳述
  • 陪同出庭:於警詢、偵查庭、審判中到場
  • 聲請保護措施:包括隔離詢問、隔離訊問、限制詰問方式、減少重複陳述等
  • 聲請再議:受不起訴處分者,於法定期間內具體指摘原處分認事用法之違誤
  •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:於刑事審判進行中,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

二、必須由當事人親為之事項

**事實性問題,仍須由被害人本人回答。**告訴代理人不得代為陳述案情。

此即事前討論之重要性所在。被害人於偵查程序中,通常須就同一事件反覆陳述數次。每一次陳述,均可能因記憶之落差、用語之不同,而產生前後不一之外觀,並成為他造攻擊之標的。

事前之整理與準備,目的即在於使陳述得以完整、一致,並減少反覆重述所帶來之身心負荷。

三、保護措施須主動聲請

本類案件之程序設有相當之被害人保護機制。惟此等機制多須主動聲請,並非當然適用

被害人若無律師協助,時常不知有此等權利存在,亦不知應於何時、以何種方式聲請。待程序推進至一定階段,部分聲請即已失其實益。

四、結語

被害人所面對者,並非僅是一場訴訟,更是一段須反覆面對事發經過的過程。

委任告訴代理人之意義,在於提高案件受完整審視之機會,並在此一過程中,減少當事人必須反覆重述、反覆面對的次數。